Steven Dickin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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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3年8月19日生于俄亥俄州代顿市
教育背景:
1980年在华盛顿大学获中国语言和文学文学士;1994年在华盛顿大学法学院获法律博士,华盛顿大学法学评论编辑
发表文章:
《在日本建立国内商业用纸市场》,哥伦比亚跨国法律杂志;《在中国外购:降低风险的5项基本要素》,商业与法律,2005年2月。
法律教授/讲师:
1994-2002年任华盛顿大学法学院中国合同诉讼项目主管以及国际合同谈判教授。1995-2000年任华盛顿大学培训中国法律专业人员项目主管。1996-至今北京大学法学院美国法讲师(中文讲授)。第一位被某独立律师协会邀请到中国的律师;1996-1998年(用中文)为上海律师协会讲授美国法。在美国经常讲授涉及国际、中国、日本和美国法律的各种问题。
语言:
普通话,书面日语,以及一些日语口语。
业务专长:
国际和国内公司法和商法;国际和国内知识产权保护和技术许可法;中国法律;中国外购法律;日本法
(之前是西雅图Garvey, Schubert & Barer国际法律团体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