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业务.不同的构思

我所的中国法律业务发展最为迅速。我们的业务不同于帮助美国客户处理涉及中国事宜的标准模式。这种不同之处表现在律师处理客户涉及中国的法律事务(包括中国公司法和在中国诉讼),在中国做生意的客户性质,我们在中国的法律联系,更重要的是,我们从事中国法律业务的方式等方面。

经验丰富的中国法专家,充分了解中文和中国文化

远在涉中贸易成为热门话题之前我们的律师就已经开始从事与中国有关的法律工作。自从中国在20世纪70年代末对西方开放之后我们的律师就在中国工作。从1984年起我们就在中国从事法律工作和法律教育。

Steve Dickinson先生负责主管我们的中国法律事务,他在1975年就开始学习中文和中国文化。现在他的书面和口头中文表达都非常流畅。他在中国从事法律实务和法律教育工作。在上世纪90年代中期他是华盛顿大学法学院负责培训中国法律专业人员的项目主管。同时他还是法学院的副教授,讲授跨国合同谈判,并且他在知识产权法在中国实际适用方面有广泛的研究。Steve还是某独立的中国律师协会邀请在中国讲学的第一位律师,至今他还经常在中国讲授国际法问题。Steve还作为客座讲师用中文在北京大学法学院讲授知识产权法。

我们的客户也有所不同

我们主要为中小型公司提供中国法律服务。尽管涉中法律事务鲜有典型性,但是我们从事的中国贸易和诉讼工作通常有一些共同的思路。涉及到公司方面的工作,我们帮助美国和欧洲公司在中国建立制造业,并帮助保护他们的知识产权和商标权。涉及到在中国的诉讼方面,我们帮助美国和欧洲公司对侵犯知识产权、未支付合同项下款项、或者生产有瑕疵产品的中国和香港公司起诉。我们的客户通常没有自己的公司法律顾问,而他们联系的律师事务所通常对中国法律问题不熟悉。

在中国诉讼

许多美国的律师事务所认为在中国诉讼既昂贵又麻烦。这有两方面的原因,第一,由于在中国诉讼必须通过中国律师进行,这些律师事务所必须与和案件没有直接联系的美国律师合作,第二,由于诉讼必须以中文进行,他们需要通过翻译将中文译成英文,反之亦然。

节省费用是关键

Harris & Moure以不同的方式处理这些案件,从而降低费用并减少程序上的混乱和延滞。我们与上海、北京、青岛、大连以及中国其他众多城市的顶级律师事务所建立了长期关系。我们直接用中文与这些事务所合作,确保沟通没有障碍,节省费用同时获得最优费率。据此我们已经证明通常认为在中国收债或提起违约之诉比在美国进行要加倍困难而且贵一倍的看法是错误的。通常我们处理在中国诉讼的案件与在国内的花费大概差不多。

中国合同:OEM和外购协议

我们的中国律师事务所方面还要辨别如何处理中国合同和公司法律事务。尽管我们在中国法方面具备丰富的技能,而且我们的中国法专家至少有一半时间在中国工作,但是我们深知中国法律变化很快,因此我们总是与中国律师事务所合作以确保我们做的每个合同以及每笔交易都完全符合经常变化的中国法律。我们说的中国法律不仅仅指中国法律书籍中提及的法律,而且还包括中国法院和其他机构执行的中国法律。在中国外购:降低风险的5个基本要素

我们的目标是务实地解决问题

我们在中国进行商业谈判的目标是以最低的合理价格有效地达到客户的目标。为此我们严格避免根据美国法律有效但是根据中国法律或商业惯例行不通的那些法律规定。我们的目标是务实地解决问题。我们在中国的合伙人有20多年从事涉外法律事务的经验。在中国出现的所有问题我们基本都能找到有效并且根据中国法律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以满足客户的需要。我们不会提出根据中国的法律没有实用价值的解决方案。我们最宝贵的财富就是具备20多年在中国进行贸易谈判和起草合同的经验,而且我们从一开始就在中国涉入外购和OEM制造业。

中文能力至关重要因为中文合同起作用

我们可以用中文直接工作。更重要的是,我们可以直接用中文进行所有的谈判,因此无需翻译和重译,从而降低费用并减少沟通方面的误解。我们可以确保最终的合同以中文正确表述,而这一点至关重要。在中国如果不谨慎就会遇到许多陷阱,其中最常见的就是两种文本的合同。外国公司与中国公司缔约,合同以英文和中文拟定。外国公司以为如果两个文本有不一致,以英文文本为准。外国公司被骗了。中国法律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唯一可执行的合同是中文文本,而且经常当外国公司意欲执行中文文本的合同时,他才知道该文本与英文文本合同在许多方面都不一致。外国公司这才发现自己不能按照原定设想执行合同。类似的问题层出不穷,唯一可靠的解决办法就是聘请完全通晓英文和中文的律师。

合同中规定在美国或欧洲的本国进行诉讼并不能解决问题。因为绝大多数合同,一旦出现违约,不论是出于实际需要还是法律上的原因都必须在中国诉讼。许多公司经常请求我们在美国对同意美国管辖权的中国公司提起追债之诉。问题是,即便在美国很容易拿到判决,这种判决对于向中国公司收债也几乎是毫无价值。因为还是要去中国依据合同起诉,还是要确定合同符合中国法律并且在中国完全可以执行。实际上中国法律的确为解决贸易纠纷规定了有力的合同救济。但是如果合同没有利用这些规定,就不能援引这些救济。

在中国驻在

客户聘用我们的原因之一就是他们知道我们在国际法方面的声誉以及我们能够提供优质服务。他们还知道我们比中国律师事务所更了解西方的商业和他们的目标,因此我们始终都倾注于承办的每一事项。特别是我们将一名律师(通常是Steve Dickinson )派驻到中国,每个月至少驻在两个星期。这样做的原因是(1)可以让我们与中国法律顾问保持密切联系;(2)紧跟中国的商业和法律形势;(3)更重要的是,更好地为客户服务。我们的驻在对于帮助客户在中国进行谈判和解决纠纷有重要意义。